摄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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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都企业家俱乐部企业家摄影协会,是由首都企业家俱乐部发起成立的,以首都企业家俱乐部会员单位在职和离退休的领导成员中的摄影爱好者和社会各界部分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摄影艺术团体,挂靠在首都企业家俱乐部,在业务上接受俱乐部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摄影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坚持从会员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开展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实际,开展摄影创作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会员进行两次集体摄影创作活动。
第五条 组织会员参观摄影展、举办摄影知识讲座和召开摄影艺术交流会、座谈会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摄影艺术水平。
第六条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主题摄影创作比赛,邀请著名摄影家进行评奖。同时根据会员的作品情况,举办集体或个人的摄影展览,编辑出版摄影专集,并积极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会员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七条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摄影艺术活动。组织会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兄弟摄影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首都企业家俱乐部会员单位在职和离退休的领导中的摄影爱好者和社会各界摄影工作者,经本协会成员两人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协会内部任职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3、有权免费或优惠获取本协会提供的资料;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取消其会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损坏本会声誉者;
        3、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协会顾问、特邀理事人选,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协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实施会员大会决议事项,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德高望重的有关领导担任“顾问”;同时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摄影工作者担任“特邀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缴纳的会费(每年会费缴纳额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2、会员和社会各界的赞助;
        3、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协会要加强会费管理,坚持会费“取自会员,用于会员”的原则,定期向会员公布帐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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