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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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首都企业家俱乐部企业家诗书画院 (非独立法人)(英文:The Academy of Poetry,Calligraphy and Chinese of Capital En-trepreneurs Club ),简称首都企业家诗书画院。
第二条 首都企业家诗书画院,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发展、社会和谐的精神以及首都企业家俱乐部会员单位领导成员中的诗、书、画爱好者的要求,为加强联系、交流经验、提高技艺、丰富企业家的文化生活,促进企业文化建设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首都企业家诗书画院的宗旨是:弘扬传统诗书画艺术,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繁荣企业文化生活,为构建和谐社会加薪助力。
第四条 首都企业家诗书画院隶属于首都企业家俱乐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为俱乐部成员单位的诗书画爱好者相互交流搭建平台,同时为其提供与专业诗人、书法家、画家交流、切磋、咨询、答疑、解惑的机会。
第六条 为俱乐部会员单位的诗书画爱好者开办培训班,举办讲座,请专家、学者讲授诗书画相关知识。提高诗书画爱好的书画艺术和鉴赏水平
第七条 组织本院院士并邀请专业诗书画家,为企业举办笔会和书画展览。第八条 组织本院院士开展专题创作、写生、考察、联谊等活动,帮助企业诗、书、画爱好者提高艺术水平。
第九条 向有关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相关展览、赛事推介本院院士、特邀院士及其艺术作品。并在《首都企业家》杂志上开辟专栏,重点推介。并帮助书画艺术家开拓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俱乐部会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包括在职和离退休者)的诗、书、画爱好者及俱乐部会员单位职工中的“半专业”诗、书、画家,经本人申请,填写《登记表》,并经院务会同意,即可成为本院院士。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关心、支持企业文化建设的专业诗人、书法家、画家,经有关领导推荐,院务会同意,可聘为本院特邀院士。本院院士和特邀院士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院院士的权利:
        ⒈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⒉ 有权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⒊ 有权免费或优惠获得本院相关资料;
        ⒋ 有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取消其会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损坏本会声誉者;
        3、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协会顾问、特邀理事人选,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协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实施会员大会决议事项,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德高望重的有关领导担任“顾问”;同时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摄影工作者担任“特邀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缴纳的会费(每年会费缴纳额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2、会员和社会各界的赞助;
        3、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协会要加强会费管理,坚持会费“取自会员,用于会员”的原则,定期向会员公布帐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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