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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都企业家俱乐部(CAPITAL ENTREPRENEURS CLUB,英文缩写为CEC),成立于1985年,是由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组建的,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俱乐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谋划推进工作。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会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俱乐部挂靠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俱乐部也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中企联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俱乐部坚持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 俱乐部实行独立核算。俱乐部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与会员无关。

第六条 俱乐部办公地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俱乐部主要从事以下各项业务:

一、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对话、座谈,向上级决策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呼吁。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援助。

三、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论坛、报告会、专题讲座、信息交流等活动,宣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四、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为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牵线搭桥。

五、组织会员单位领导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六、根据企业家的兴趣爱好,利用节假日,适当地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

七、俱乐部要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以扩大信息交流,增强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八、编印俱乐部会刊《首都企业家》杂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会员单位和企业家、宣传俱乐部活动。

九、俱乐部要按照自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会员单位和企业家服务。

第八条 俱乐部开展上述各项业务,由俱乐部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提出总体要求,由俱乐部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实施计划,在理事长和主任的领导下,由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俱乐部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以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各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企业为主体,包括国有、民营、股份制、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等企业和部分新闻、出版、文艺、科研单位,以及少数外省市企业和地区性企业社团组织。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委派一名主要领导担任俱乐部的理事。

个人会员包括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

第十条 俱乐部对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团体会员单位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须经俱乐部常务理事推荐,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团体会员退会和特邀理事、荣誉理事退会,只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并由俱乐部会员部向俱乐部主任办公会通报备案即可。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经俱乐部监事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单位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团体会员单位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三、有诋毁俱乐部的言行,给俱乐部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俱乐部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免费获得俱乐部会刊、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文体、联谊活动等;

二、有权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团体会员单位委派的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向俱乐部缴纳一次会费,缴纳数额由俱乐部理事会议决定;

二、会员有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决议、承办俱乐部委托事务、维护俱乐部声誉的义务;

三、会员应向俱乐部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报请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议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俱乐部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对俱乐部的重大变更事项做出决议;

六、决定俱乐部的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5至7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审议俱乐部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提交下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监事会候选人;

四、决定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俱乐部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3-5人。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推选监事长;

二、监督俱乐部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俱乐部的经费、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四、对会员违反俱乐部章程、损坏俱乐部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查实后建议主任办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俱乐部设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成员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主任、常务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 提出俱乐部发展中重大问题议案。

二、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首席顾问、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决定主任办公会人选。

五、决定俱乐部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六、决定主任办公会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俱乐部设主任办公会,其成员包括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7-9人。主任办公会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俱乐部工作报告;

二、 研究制定俱乐部工作计划;

三、 审批团体会员、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

四、对俱乐部的任免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俱乐部设名誉理事长、总顾问、首席顾问各1名、顾问若干名,其职责是对俱乐部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设专家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其职责是为俱乐部和会员单位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设立信息员建制,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指派一名信息员。信息员通常由团体会员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企管部主任或董事长、总经理的秘书兼任。信息员是俱乐部与团体会员单位领导沟通联系的桥梁。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各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俱乐部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商定。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组建以俱乐部会员单位企业家为主体的非营利性、不具社团法人资质的下属社团组织,在俱乐部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的资产由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社会各界的赞助构成,归俱乐部所有。俱乐部的全部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俱乐部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付给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者除外)。

俱乐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俱乐部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单位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港澳台企业、团体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捐赠;

四、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经费的用途:

一、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购置办公家具、设备;

三、支付办公用房的房租和其它办公费用;

四、支付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俱乐部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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